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赛执字第004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内蒙古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赛执字第00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