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和利时工程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赛执字第004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内蒙古国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赛执字第004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