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蚌埠三德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04民初1255号
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672808-1。
法定代表人:刘传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三德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广其。
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三德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崔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