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82民初3847号
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67280818。
法定代表人:刘传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祯,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立格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住所地:河**省安国市中药产业园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5851564W。
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立格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立格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