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凤台县职业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民初183号
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传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修路,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凤台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长军。
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凤台县职业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合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徽省凤台县职业教育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康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亚
书 记 员  张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