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4民初1377-1号 申请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产业集聚区通综合服务平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申请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