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317号
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景建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沙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影,职务: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广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汽贸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阜阳保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沙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琦,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被告:杨影,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被告:李辉,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阜阳市广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阜阳保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影、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18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6609元,由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