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1378-1号
申请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景建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产业集聚区通综合服务平台**。
法定代表人:宋鹏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宋鹏,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申请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宋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宋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思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