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1377-3号
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景建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福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产业集聚区通综合服务平台**。
法定代表人:宋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亚琳,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鹏,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亚琳,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照斌,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亚琳,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宋鹏、杨照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以与被告正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3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2968元,由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依法退回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967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思杰
审判员  高素兰
审判员  岳鸿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