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1378号
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景建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福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产业集聚区通综合服务平台**。
法定代表人:宋鹏,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
被告:宋鹏,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碧云,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帅雨,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思杰
审 判 员 孙玉兰
人民陪审员 邵泽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