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1377-4号
申请人: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产业集聚区通综合服务平台**。
法定代表人:宋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亚琳,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宋鹏,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亚琳,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照斌,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亚琳,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西工区/div>
法定代表人:景建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福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祯,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宋鹏、杨照斌与被申请人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宋鹏、杨照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0)豫0724民初137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宋鹏、杨照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车辆。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宋鹏、杨照斌以新乡市花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申请撤回起诉,该案已经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宋鹏、杨照斌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解除对新乡市乾润农业有限公司、***、宋鹏、杨照斌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思杰
审判员 高素兰
审判员 岳鸿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