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7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6巷3号2-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8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和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范艾玓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