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04民初3632号
原告:***。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滩坊市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滩坊市分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于2023年8月9日通知原告应于自我院受理案件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因本案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