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362号
申请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塔楼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86096Y。
法定代表人:鲜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辉,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飞龙,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申请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日作出的深劳人仲裁[2019]718号仲裁裁决书(案号深劳人仲案[2019]26514)。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申请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详见申请书。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已针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裁[2019]718号仲裁裁决书(案号深劳人仲案[2019]26514)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2501号。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就本案的劳动仲裁裁决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预收取的申请费人民币400元,退还申请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雁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言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