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8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费县。
被执行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鲜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490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款项26985.6元(人民币,下同)、律师费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主动缴纳足额款项至本院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0661.65元,其中申请款项26985.6元、律师费3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76.05元;本院另将执行费359.92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4908号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晖琪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8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费县。
被执行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鲜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4908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款项26985.6元(人民币,下同)、律师费3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主动缴纳足额款项至本院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30661.65元,其中申请款项26985.6元、律师费3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76.05元;本院另将执行费359.92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4908号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