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

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西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49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塔楼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86096Y。
法定代表人:鲜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井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环玲,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西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491号金龙大厦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28192229L。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上诉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富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西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对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与上诉人达成合作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主张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其依约为上诉人拓展介绍的,上诉人则辩称是其从公司内部系统寻找的渠道客户,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涉及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各自主张的表述意见,但表述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案审查的关键事实在于究竟系上诉人直接从内部渠道联系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是通过被上诉人拓展介绍,这一基本事实的查明需要追加北京汇元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一审遗漏诉讼主体,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74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卢  艳  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绍君(兼)
书记员 何语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