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593号 申请人:***,女,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60502361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道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航道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力卓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无锡市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