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鑫盛瑞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鑫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民特43号 申请人:苏州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大道东288号云顶之星502-503室。 法定代表人:印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人苏州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苏州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称:在第一次发现***不适合工作岗位后,苏州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进行培训。第二次发现***犯错后,公司项目经理与其进行过面谈。此后,***再次出现工作失误,项目经理提前口头通知,后苏州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苏州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与***之间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园劳人仲案字〔2022〕第3842号裁决。 被申请人***未作**。 经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园劳人仲案字〔2022〕第3842号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苏州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0元;二、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款明确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本案中,苏州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仲裁认定的事实及实体处理有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本案仲裁裁决未有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故对苏州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苏州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州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朱 立 审 判 员 锁文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