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04执699-2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奥诺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王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2912638R。
法定代表人:张海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液压附件厂,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纺机路5号邯钢供应处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0556833-X。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该厂主任。
第三人: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6597261T。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奥诺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液压附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邯郸市邯钢霞光实业公司液压附件厂对第三人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并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现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40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岩峰
人民陪审员 廖 艳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