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2013号
原告:***,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天津腾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海中心5号楼-4、10-707(天津东疆商服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托管第396号)。
法定代表人:**起。
原告***与被告天津腾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前,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