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19957号
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女,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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