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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19963号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