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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7781号原告: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某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某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