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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2033号 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何某,女,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张某,男,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何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7日立案。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