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某某等与沧州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孟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冀0930民初1654号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孟村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沧州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孟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2021年3月15日、2021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某某小区1#、2#、3#、5#、6#、7#、8#、9#、10#、11#地下车库及门卫1、门卫2工程项目,涉案项目于2024年11月21日竣工验收。2025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对涉案项目中的孟村某某小区地下车库北段工程、门卫室、围墙、3#、5#、9#、10#、11#楼工程进行结算,该结算部分工程款为63593918元,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8866970元,剩余工程款4726948元未支付,原告就此部分工程款提出主张。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对以上起诉内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沧州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孟村分公司共欠原告河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726948元,被告沧州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孟村分公司于2026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2026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2726948元。如有一期未能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河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工程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