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民初2554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悦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京路北规划路***大厦A座2层A2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FURKM5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金龙大厦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4312039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悦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主张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故不再进行诉讼,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北悦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