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北悦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民初2554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悦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京路北规划路***大厦A座2层A2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FURKM5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金龙大厦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4312039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悦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主张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故不再进行诉讼,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北悦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