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478号
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金龙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徐立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盛泰集团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卫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名人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曾用名称为沧州七星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中捷友谊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清达,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名人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原告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名人体育休闲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毁损、赠与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雯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