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2民初419号
原告:鲁某,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总经理。
原告鲁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鲁某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鲁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