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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内蒙古某设备有限公司;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2446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内蒙古某C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卜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内蒙古某C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