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2447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卜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