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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某有限公司;都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5民初2451号 原告:都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卜某。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都某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都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都某负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