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余民初字第3961号
原告:余姚市汉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丁家畈。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管理处。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西路口段塘立交桥。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汉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汉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汉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管理处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汉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6元,减半收取2278元,由原告余姚市汉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