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贵执字第00516-1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R920**凯迪拉克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