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贵执字第00516-2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贵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9600元及违约金37400元、案件诉讼及保全费用2966元,共计18996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由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将名下车牌号为皖R920**凯迪拉克小型轿车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由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车辆抵偿差价款4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车牌号为皖R920**凯迪拉克小型轿车交付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安徽省勤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二、将车牌号为皖R920**凯迪拉克小型轿车过户至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