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津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702民初2236号之一
申请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南美花园二期艳阳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平天湖假日大酒店项目一期A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池州市金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池州市旺和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