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保246号
申请人:中电星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皓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电星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皓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8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皓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中电星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886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皓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