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星原科技有限公司

中电星原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皓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853号 申请人:中电星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皓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电星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皓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电星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西安皓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994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88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皓森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