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8015号
原告:张东兰,女,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住城关区。
被告:兰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2号楼38层3803号-3814号、3823号-3828号、3833号,现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平,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亚红,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东兰与被告兰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东兰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东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张东兰承担。
审 判 员 郭万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春兰
书 记 员 宋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