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1026民初2761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3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835元;2.诉讼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29日,原告前往庆阳市宁县马坪新区东侧南段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治理工程(二期)从事管理工作,被告***与原告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后原告开始正式上班。截止2024年12月1日,原告工作四个月时间,工资4万元,采购材料及油费1260元,共计41260元。但原告仅从第二被告处领取了27425元。剩余13835元未领取。原告多次向第一被告索要剩余工资,但是第一被告以第二被告未结算为由推脱,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两张、电子发票五张、银行卡消费单两张、宁县吴洲物资供销中心销售清单3张、宁县豫通机电销售清单一张、通话录音记录一份。 被告***未答辩。 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宁县马坪新区东侧南段不稳定斜坡治理工程由被告公司负责,公司将劳务承包给他人了。被告***与公司没有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是劳务方给***安排工作。原告是被告***叫到工地上干活的,他们之间约定的工资公司不知情。被告公司虽然给原告发放过工资,发放的工资都是由每个班组向公司提供资料后被告公司才能发放。原告工资是由***班组向公司提供资料,再由公司从农民工专户发放,具体发放数额公司有财务记录。项目上,有专门的供油单位及专门的供应材料公司,原告应当向被告***主张权利。 被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庆阳市宁县马坪新区东侧南段不稳定斜坡治理工程,将工程中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经他人介绍,***来到***工地工作,与***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工作4个月,工资合计40000元。期间,***因工作需要支出采购材料费及油费1260元。 同时查明:***工资由***核算,由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从农民工工资账户代发。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代发27425元。2025年2月28日,***与***微信催要工资,***回复“你那工资我是认可的,要么就是等那边付款了,要么就是你告”。因工资支付双方发生争议,***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为***承担的工程提供劳务,并支付***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合法有效。***作为劳务接受者,应当支付***的劳务费。关于劳务费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微信记录中,***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核定***剩余工资和其他费用为13835元。***请求支付劳务费及因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承认由***班组审核上报***工资,再由其公司从农民工工资账户中代发。目前证据无法判定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支付了全部劳务费,应当对***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务费及其他费用13835元; 二、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