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822民初226号 原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220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大道***门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2MA736UQ8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台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灵台县国盛大厦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MA734MT68Q。 原告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原公司)与被告甘肃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大凡公司)、甘肃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陇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凡公司、***台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陇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欠付勘察费用、设计费用共计46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5199.24元(分别以8000元、38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26日为起算点,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计算至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4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二被告实际清偿欠付本息之日止),欠付本息共计51199.24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8日,陇原公司与***台公司签订了《灵台县历史文化街区“灵台老街”项目基坑边坡岩土工程勘察合同》。2022年7月2日,***台公司向陇原公司支付定金24000元,同年8月5日,向陇原公司支付勘察费用48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台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于2020年7月8日成就,经陇原公司多次催要,***台公司均未给付,至今尚欠8000元。2020年7月16日,陇原公司与***台公司签订《灵台县历史文化街区“灵台老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合同》,合同约定,陇原公司接受***台公司的委托,承担灵台县历史文化街区“灵台老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任务,由***台公司支付设计费38000元。陇原公司已完成工作任务,但***台公司至今未支付设计费38000元,两项欠费共计46000元,形成纠纷。 大凡公司、***台公司未到应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陇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岩土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5页,《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评查意见表》1页,《灵台县历史文化街区“灵台老街”项目基坑边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评审意见》3页,《水工环工程勘察院材料移交清单》复印件1页,证明目的:2020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台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提供勘察服务,***台公司支付勘察费用80000元,原告已完成服务,而被告尚欠8000元勘察费未支付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1.《灵台县历史文化街区“灵台老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合同》复印件5页;2.《灵台县历史文化街区“灵台老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评审意见》3页;3.《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评审意见表》1页;4.《水工环工程勘察院资料移交清单》复印件1页。证明目的:原、被告签订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合同后,原告已于2020年8月16日至30日期间向被告***台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及资料,并通过项目评审,付款条件已成就,而被告至今未支付设计费38000元。 第三组证据:1.大凡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告打印件及截屏4页。证明目的:***台公司是大凡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基于此,***台公司与大凡公司应对欠付的勘察费、设计费合计46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大凡公司、***台公司均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的陈述基本吻合,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6月28日,陇原公司与***台公司签订了《灵台县历史文化街区“灵台老街”项目基坑边坡岩土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勘察费80000元。陇原公司依约完成勘察并出具报告。2022年7月2日,***台公司向陇原公司支付定金24000元,同年8月5日,向陇原公司支付勘察费用48000元,至今尚欠8000元。2020年7月16日,陇原公司与***台公司签订《灵台县历史文化街区“灵台老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合同》,合同约定,陇原公司接受***台公司的委托,承担灵台县历史文化街区“灵台老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任务,由***台公司支付设计费38000元。陇原公司依约完成工作任务,***台公司至今未支付设计费38000元,两项欠费共计46000元。 本院认为,陇原公司与***台公司签订的《灵台县历史文化街区“灵台老街”项目基坑边坡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灵台县历史文化街区“灵台老街”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陇原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勘察和工程设计服务,但***台公司未向陇原公司支付费用,属违约行为。陇原公司要求支付下欠勘察费、设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台公司的违约行为给陇原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陇原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台公司是大凡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公司、***台公司承担本案所欠勘察费、设计费的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台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清偿所欠甘肃陇原地质勘察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8000元、设计费38000元,欠款利息5199.24元,合计51199.24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甘肃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干 福 忠 人民陪审员 曹 元 文 人民陪审员 曹 晓 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文 娟 书 记 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