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康地勘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路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蜀某地勘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2民终1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路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某地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大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路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蜀某地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某公司)、重庆大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1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蜀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1.案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6.2明确要求首先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成本费用,然后在此基础上酌定支付。案涉工作量在没有查明实际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一审判决径行行使自由裁量权,违背合同约定,属滥用裁量权。2.一审判决在蜀某公司并未举示成本费用的相关证据下贸然行使裁量权,损害了路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判决没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依据。3.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本处于诉讼中止状态,在没有通知恢复审理情况下直接判决,剥夺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损害了路某公司的权益。另外,一审判决严重显失公平,蜀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第一,案涉项目由于未实施建设单位没有向路某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一审判决的费用完全由路某公司从自身经费中支出,且判决由路某公司承担大部分费用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初衷。第二,案涉项目的成本费用不足合同金额的20%,一审判决高达70%,既无事实依据,更严重显失公平。路某公司与蜀某公司约定的勘查项目共4个,除本案项目外,路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额支付。每个项目均在合同中约定对没有实施的项目本意是不给费用,风险共担,蜀某公司在签约时对此是明知的。现在蜀某公司又向路某公司主张,其风险完全由路某公司承担,严重显失公平。蜀某公司更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予纠正。 蜀某公司辩称,第一,根据路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及陈述的补充意见恰证明路某公司明知蜀某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之义务,却依然拒绝付款。第二,蜀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已经证明蜀某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之义务,路某公司没有提出反面证据证明蜀某公司没有完成合同义务。基于公平原则,路某公司应当支付合同的全部价款。第三,路某公司对案涉项目知道且应当知道,但在一审庭审中拒绝回答案涉项目的情况,显然是在作虚假陈述,逃避自己支付价款的义务。第四,蜀某公司多次与路某公司沟通要求支付价款,路某公司均推脱拒绝支付价款,从未与蜀某公司商量过计算工作量的问题,其行为显然是拒绝支付,严重违反了诚实原则和公平原则。第五,一审判决中认定合同无效是属于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合同4.2.1条明确约定,本合同涉及的是劳务费。蜀某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之义务,路某公司就应当支付全部的价款。路某公司一方面拒绝支付,一方面又注销了重庆市万州区佳某公路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佳某设计院),且不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在庭审中装傻充愣,严重侵犯蜀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结合证据和路某公司在一审、二审的庭审中的陈述,驳回路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大某公司述称,请求依法支持路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由蜀某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一)蜀某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无权主张工程款。首先,合同明确约定以纸质文件交付为履行标准。其次,未交付纸质成果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二)大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亦非佳某设计院股东,不应对债务承担责任。首先,大某公司与佳某设计院无法律关联。其次,一审判决扩大解释“承诺”,违背公司法基本原则。(三)(2025)渝02民终372号民事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不应作为本案依据。该案判决基于对“承诺”的扩大解释,将行政协调文件等同于债务加入,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严格要件相悖。本案应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公司独立责任制度,纠正一审错误。 蜀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路某公司及大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共同支付蜀某公司剩余勘察费160000元,责任承担方式请法院依法判决;2.判令路某公司及大某公司共同支付未按时履约产生的违约金168320元(暂时计算至2024年5月22日,计算方式: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7日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责任承担方式请法院依法判决;3.判令路某公司及大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佳某设计院登记成立于2002年11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即交通勘测设计(丙级),从事建筑相关业务,持有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主管部门为路某公司,持股比例100%。蜀某公司原名四川蜀某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登记成立于1993年10月1日,2021年11月16日变更名称,持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2021年6月1日,四川蓝某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设计人,以下简称蓝某勘察万州分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佳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佳某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对万州Y076赶某路改建工程(S507新某路延长线)K3+600滑坡治理工程进行勘测设计。项目名称万州Y076赶某路改建工程(S507新某路延长线)K3+600滑坡治理工程。勘察内容:对万州Y076赶某路改建工程(S507新某路延长线)K3+600滑坡治理工程进行地质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文件为地勘报告、设计文件;份数为地勘报告1份、设计文件3份;时间为合同生效后,乙方于30个工作日提交文件成果送审稿,送审稿评审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成果文件。费用:根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本合同收取勘察费400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设计文件提交甲方并审查通过后,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本合同费用为含税金额,并包含图纸评审费等内容。2021年6月3日,佳某设计院(甲方、发包人)与蜀某公司(乙方、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第一条1.1工程名称万州Y076赶某路改建工程(S507新某路延长线)K3+600滑坡治理。1.2工程建设地点赶某路改建工程K3+600处。1.3工程规模、特征:滑坡位于赶某路K3+600处内侧斜。1.4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详见勘察任务委托书。1.5承接方式直接承包。1.6预计勘察工作量布置满足相关规范及建设单位要求。第三条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乙方负责向甲方按规定勘察,形成成果后参加相关专家评审会议,并按会议意见完善修改,向甲方提交成果资料纸质版4份,并拷贝电子版。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21年6月4日或甲方下达的通知为准开工,2021年7月5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2.1经双方协商,本项目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地质勘察及设计相关劳务费用包干价计160000元,作为项目区域地质勘察和相应的支护工作设计的劳务费用。待甲方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完成支付后,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再进行费用支付。支付方式分两次进行,提交勘察成果报告后支付90%的勘察费,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10%的勘察费。第六条违约责任: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者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进行作何费用支付;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成本费用,甲方应根据实际责任原因,向乙方进行一定比例的支付。6.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劳务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等内容。2021年4月7日开始,蜀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佳某设计院工作人员***、丁某发送赶某路K3+600滑坡治理报告及工程量表。2021年4月13日,***与佳某设计院的工作人员丁某微信联系,丁某对赶某路K3+600的土质滑坡治理中支护方案、抗滑桩的设计进行交流。2021年4月15日,***又通过微信向丁某发送0407赶某路K3滑坡工程量表。2021年6月23日,***通过微信向***发最终版勘查设计报告(赶某路1个);2022年3月2日,***通过微信向***发最终版勘查设计报告(赶某路1个),丁某回复好的。之后,双方未再对赶某路K3+600滑坡治理项目进行联系。2024年1月25日,蜀某公司向佳某设计院邮寄律师函,催收案涉合同的勘察费,注明赶某路K3+600滑坡治理项目因业主原因未施工,无法验收。2024年1月29日,佳某设计院工作人员易某签收邮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赶某路K3+600的土质滑坡治理工程项目未实施。 2022年7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万州区国企改革办发[2022]xx号“关于《重庆大某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二轮改革重组实施方案》的批复”,其中将佳某设计院纳入重庆市万州区交某设计院公司改革重组范围。2023年4月17日,佳某设计院将行政资料、税务资料、财务资料、外部审计检查资料移交大某公司(该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变更前名称为重庆大某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4月26日,路某公司将佳某设计院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大某公司,接收档案3卷,包括易某、***、***。2023年12月6日,大某公司向三峡交某集团发出大某设函[2023]xx号“关于协助出清佳某设计院的函”:“2023年4月,我公司与路某公司共同推进了佳某设计院整体划转工作,将3名职工及相关合同、行政资料、印章、财务资料等移交给交通设计公司……经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接,鉴于佳某设计院债权债务、人员已由交通设计公司完全承接,可由出资人出具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并由已承接单位完善税费清缴手续即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我公司承诺出清后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法律风险由大某设计集团承担。恳请贵公司准予下属路某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出具准予注销的批准文件并履行佳某设计院注销申请签字、盖章程序”。2023年12月19日,路某公司向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万州路某函[2023]x号“关于同意注销佳某设计院的函”:“路某公司同意以出资人身份办理注销佳某设计院手续,出清后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法律风险由大某公司承担”。2024年2月22日,佳某设计院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前,路某公司、大某公司均未通知蜀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本案中,佳某投资公司与蓝某勘察万州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佳某投资公司委托蓝某勘察万州分公司对万州Y076赶某路改建工程(S507新某路延长线)K3+600滑坡治理工程进行勘测设计。佳某设计院又与蜀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佳某设计院委托蜀某公司承担万州Y076赶某路改建工程(S507新某路延长线)K3+600滑坡治理工程勘察任务。从前述两份合同的标的、工作内容分析,蓝某勘察万州分公司将案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给佳某设计院,佳某设计院再将案涉建设工程勘察转包给蜀某公司具有高度可能性。佳某设计院将案涉建设工程勘察转包蜀某公司违反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xx号)第一条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认定佳某设计院与蜀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效,蜀某公司依据该合同向佳某设计院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本案中,通过蜀某公司工作人员***与佳某设计院工作人员***、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显示,蜀某公司已经向佳某设计院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参加相关专家评审会议,按会议意见进行了完善修改,故佳某设计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蜀某公司支付勘察费。按双方的微信联系显示,蜀某公司最后在2022年3月2日交付修改后的最终版勘查设计报告,应认定为蜀某公司完成勘察设计提交工作成果的时间。合同4.2.1约定“支付方式分两次进行,提交勘察成果报告后支付90%的勘察费,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10%的勘察费。”而合同6.2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者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进行作何费用支付;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成本费用,甲方应根据实际责任原因,向乙方进行一定比例的支付。”因案涉项目未实施,蜀某公司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并提交工作成果,佳某设计院应按蜀某公司已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成本费用,向蜀某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因蜀某公司未提供工程成本费用计算依据,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按双方约定价款的70%支付112000元(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