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2民初16096号
原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丰顺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广州某公司与被告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广州某公司尚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