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8891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及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xxxxxxxxxxxx。
被告:广州市某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局、广州市某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局、广州市某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局、广州市某医院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局、广州市某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