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华某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天水市某某健康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2民初100号 原告:广州华某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嘉源萧某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嘉源萧某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天水市某某健康委员会,住所天水市。 负责人:***。 原告广州华某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市某某健康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新冠核酸检测服务费22666339.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194588.97元(以22666339.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3年8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等;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三、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21年10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委托检测协议》,约定由甲方牵头组织协调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项目医学检验标本委托给乙方进行检验。乙方提供标本检测与结果报送,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检测服务费。委托期限自202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乙方自收取标本后24小时内向甲方出具检测结果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省、市核酸检测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检测信息,确保6小时出检测结果。合同总金额根据甲方及其组织的送检单位实际送检例数结算,实际送检例数应以交接检测例数为准。根据甘肃省物价收费标准,新型冠状病毒筛查按(10:1混样检测)单管100元、(5:1混样检测)单管75元、(1:1单样检测)单管50元结算,以上均包含试剂费用。收费按月或是检测任务结束后结算,乙方按送检样本县区,应分别提供检测筛查对象明细清单,由送检样本县区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进行确认并签字,按照合作期间内实际完成检测报告的例数为准进行结算,乙方向送检样本县区开具发票,送检样本县区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以账款到达乙方账户时间为准。若甲方逾期未支付款项的,乙方可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未尽事宜及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2022年3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26日。合同总金额根据甲方及其组织的送检单位实际送检例数结算,实际送检例数应以交接检测例数为准。根据甘肃省物价收费标准,新型冠状病毒筛查按(10:1混样检测)单人10元/人、(5:1混样检测)单管10元/人、(1:1单样检测)单管40元/管结算,以上均包含试剂费用。收费按月或是检测任务结束后结算,乙方按送检样本县区,应分别提供检测筛查对象明细清单,由送检样本县区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进行确认并签字,按照合作期间内实际完成检测报告的例数为准进行结算,乙方向送检样本县区开具发票,送检样本县区收到发票后3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以账款到达乙方账户时间为准。若甲方逾期未支付款项的,乙方可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合同其它条款与双方2021年10月22日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一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检测服务。被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原告支付4682319.77元。 后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详细载明了新冠核酸检测量及结算金额,并载明2021年至2022年共计产生费用为27348659.62元,已支付4682319.77元,剩余22666339.85元未结算。被告在该付账单上盖章确认检测量及结算金额核对无误。原告已分多次向被告足额开具发票。 原告因本案诉讼与嘉源萧某峰(广州)联营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协议书》,并已支付律师费3088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实施后的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委托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对账单、中国银行收款回单等已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提供服务,被告尚欠服务费的事实。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22666339.85元,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对原告的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收到发票30天内支付,原告虽足额开具发票,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发票交付给被告的时间,本院酌情确定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调整为本院立案之日即2024年1月3日。 关于律师费,原告已实际支付律师费,且该项费用在《委托服务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水市某某健康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华某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2666339.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666339.85元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水市某某健康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华某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华某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54.64元,由原告广州华某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328.27元,由被告天水市某某健康委员会负担154926.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本裁判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