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8834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健康局(广州市花都区某控制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xxxxxxxxxxxx。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xxxxxxxxxxxx。
负责人:林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健康局(广州市花都区某控制局)、广州市花都区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