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4238号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及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xxxxxxxxxxxx。
负责人:曹某。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医院,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xxxxxxxxxxxx。
负责人:林某。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局、广州市花都区某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局、广州市花都区某医院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