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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703执259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广州科技创新基地A区第3层304-305-307-31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2707XR。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福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3303908438Y。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健康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703民初1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被执行人主体都一致,为节省司法资源,方便案件集约执行,本院将(2025)粤0703执2596号个案件并入(2025)粤0703执2597号案处理。(2025)粤0703执2596号案件本院将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粤0703执2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