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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福旺种植专业合作社、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中福旺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清水驿乡东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许福斌,该合作社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金琅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街道万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金天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华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
法定代表人:李远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新,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中福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甘肃金琅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中福旺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榆中福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榆中福旺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6元,减半收取2878元,由上诉人榆中福旺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代林
审判员  关 涛
审判员  徐晓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