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581民初15号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地热队,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xxxxxxxxxxxx。
负责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某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地热队与被告腾冲某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地热队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地热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地热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计4255元,由原告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地热队负担。
审判员余梅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