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2323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与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勘察费欠款1003912.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8600元。因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且在本院涉及数十件未执行完毕案件,其房产也暂无处置条件,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3执5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