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有限公司

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2301执193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石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7430052J。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航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78594575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与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230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勘察费欠款510001.05元,截至2021年1月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7385.37元,以勘察费欠款510001.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8%计自2021年1月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6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示; 2、本院通过电话传唤被执行人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本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陈述称目前公司无经营性收入,名下的财产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3、对被执行人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大额的银行存款系保证金账户,其余开设的银行账户无大额银行存款,并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未开设网络资金账户。 4、经向楚雄市住建局、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开发的位于楚雄市××小区××商品房,因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环城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该案目前在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建筑公司就该建筑物有优先受偿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5、对被执行人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其陈述被执行人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楚雄市胜景路“汇东胜景”小区一期地下车位,经调查,该车位无产权登记、备案登记,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是否愿意以市场价进行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告知书,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制作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部分相关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符合规定情形的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使用。 2、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不表述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注意事项 1、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3、人民法院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应当送达申请执行人,并一并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告知书,告知恢复执行事宜,方便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 4、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人民法院一定要慎重、合理、适当的运用本文书,一定要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人和。